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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6-29 17:30:18

金融界消息,近日林芝市梵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发布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被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据公告内容,2024年5月7日,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建议书》,称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位于林芝市巴宜区的林芝市梵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未显著标明“广告”标识,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林芝市梵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以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应规则及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构成了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规行为。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后,决定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林市监处罚﹝2024﹞3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林芝市梵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9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2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发布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的规定违法事实:2024年5月7日,我队收到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建议书》,称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位于林芝市巴宜区林芝市梵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者未显著标明“广告”标识,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应规则及裁量基准》(2023版)“广告费用十万以下”,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3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00735542986J数据来源单位: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00735542986J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6-24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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